上海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建设工程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虹桥商务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虹桥商务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内,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委托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管理主要是指管委会、相关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施工进度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等实施监督、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工作职责)
管委会负责推进工程施工进度,协调施工界面矛盾,组织检查工地现场并通报施工情况,开展立功竞赛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工作。
相关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施工活动的日常监管。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按照虹桥商务区相关区域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总控计划(以下简称“总控计划”)推进工程建设,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总控计划)
管委会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实际,依据各地块项目开发建设计划,统筹考虑施工风险等因素,研究制定总控计划,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按总控计划推进工程进度,确保安全施工、有序推进。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对照总控计划,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情况。
第六条 (月度例会)
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召开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和安全管理月度例会,听取汇报、通报信息、协调解决问题、部署有关工作。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积极参会,认真落实工作。
第七条 (工地现场检查)
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踏勘工地现场,检查施工进度、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等方面情况,协调解决反映的问题。
第八条 (施工风险告知)
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前,根据总控计划,就基坑开挖等施工风险提出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在工地现场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及时发送施工风险告知书或整改通知单。相关单位应认真整改,并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第九条 (施工界面协调)
管委会牵头协调各相邻地块项目之间、各地块项目与地铁、能源管沟、地下通道、市政道路、配套管线等的施工界面衔接问题,确保界限合理清晰、施工有序推进。
第十条 (临时设施借地)
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主功能区建设工程临时办公、生活设施用地规划选址方案。方案经管委会发布后,有关部门严格按规划方案及时办理借地手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临时设施防火、防疫、治安等安全管理,确保场容整洁、卫生。
第十一条 (围挡宣传备案)
工地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围挡有宣传内容的,由建设单位向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申办备案手续,规划、综合管理部门会审。围挡宣传内容只能是项目自身或公益宣传,不得用作商业广告。围挡宣传纳入到建设工程现场维护管理工作,如有破损、缺失等情况,应及时维护、更新。
第十二条 (临时道口开设)
建设工地在施工期间,如需开设临时道口,应由建设单位提出需求,管委会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牵头,管委会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配合,相关区交警、市政、绿化市容等职能部门积极支持,简化手续、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防汛防台)
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组建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防汛防台工作,汇总上报汛情灾情和处置信息。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按工作部署,制定工地防汛防台预案,具体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四条 (应急抢险和救援)
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基坑坍塌等险情,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抢险和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重大险情,管委会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援。
第十五条 (“争先创优”评比)
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建立虹桥商务区在建工地“争先创优”评比打分制度,每月定期对工地的安全管理、施工进度、人员到岗、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等情况进行检查评分,并作为年度立功竞赛、评比表彰的依据。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积极参与、配合“争先创优”评比活动。
第十六条 (立功竞赛和评比表彰)
市有关部门、管委会组建虹桥商务区开发建设立功竞赛组委会及办公室,开展立功竞赛活动,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定期召开动员会、表彰大会等,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积极参与、争创先进。
第十七条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管委会。管委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处理和处罚)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未认真履行施工管理职责的,管委会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管委会督促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管委会督促和协助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委会可视情节取消立功竞赛等表彰资格,并按照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记入诚信管理档案。
关于具体的上海虹桥商务区产业政策和优惠政策需要结合您的企业规模,行业性质等来确定,欢迎您与我们取得联系,联系电话:021-64398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