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 专项发展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财预〔2019〕15号)及其实施细则、《上海虹桥商务区关于支持功能性平台发展的政策意见》(沪虹商管〔2019〕102号),结合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对象
1、经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认定的虹桥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绿地全球商品贸易港、长三角电商中心、虹桥海外贸易中心、长三角会商旅文体示范区联动平台等功能性平台运营方。
2、入驻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认定的虹桥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长三角电商中心、虹桥海外贸易中心、长三角会商旅文体示范区联动平台等功能性平台的注册且实际运营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贸易机构、商会等社会组织。
二、支持内容、方式和标准
(一)虹桥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绿地全球商品贸易港
1、租金补贴
(1)支持专业性平台型虹桥品汇、国际技术交易中心开展商品、服务和技术贸易,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
(2)支持国际知名品牌在虹桥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和绿地贸易港开设品牌(形象)店,开展品牌专营,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
(3)支持从事进出口贸易(拥有海关注册证)和国际知名品牌代理为主(进口商品品牌业务营收[含本土化生产]占总营收的80%以上)的商品贸易、数字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入驻企业,鼓励开展办公加展销模式,视品牌进出口贸易额、销售(服务)收入及区域综合经济贡献,以虹桥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与入驻企业签订的经虹桥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现场协调办公室备案或绿地全球商品贸易港与入驻企业签订的经管委会和属地政府指定职能部门共同备案的入驻管理协议为依据,按贸易要求和租赁面积核定给予三年租金补贴。
(4)支持贸易机构组织入驻,视机构组织能级给予三年租金补贴。地区级最高补贴200平方米;国家级最高补贴500平方米;国际级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租赁面积不足最高补贴面积的按实际租赁面积补贴。
(5)支持运营方提供公共活动和交易服务场所,用于共享会议和办公空间、公共设备、仓储空间、公共展览展示空间,举办商务或公益活动场所及配套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按照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或机构组织优先安排。
在三年补贴期内,有鉴于租用场地搬迁或入驻项目企业、机构组织等规模扩大或缩减等原因,租用面积发生调整的,相应补贴据实调整。
租金补贴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1.5元,租金补贴直接补贴至平台营运方。
2、开办资助
给予符合进出口贸易或国际知名品牌代理定位的入驻项目、品牌形象店、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开办资助。资助最高金额150万元人民币。实际资助金额以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能级或品牌度和租赁面积综合计分取值。计分标准如下:
能级(满分10分,按企业排名或品牌度计分值,二者选一就高计分)
注: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及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所属企业是上述企业投资的子公司或控股的入驻企业。机构组织直属机构是指其在平台设立的派出机构。
(2)租赁面积(满分10分)
入驻项目、入驻品牌形象店、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能级或品牌度和租赁面积综合总分最高为20分相应获得最高资助150万元人民币,按照评分值与综合总分比率同比核定相应开办资助金额。
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开办资助申请由企业或机构组织提出,按要求提供相应评分证明材料。
开办资助经认定后一次性补贴至入驻项目、入驻品牌形象店、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
(二)长三角电商中心
1、租金补贴
(1)支持从事数字经济为主(数字业务营收占总营收80%以上)的入驻企业,开展办公加展销模式,视其营业收入规模给予三年租金补贴。办公面积:年营业收入(人民币计)低于5000万元(含)最高补贴200平方米;5000万至2亿元(含)最高补贴500平方米;2亿至5亿元(含)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5亿至10亿元(含)最高补贴1500平方米;10亿元以上最高补贴2000平方米。办公租赁面积不足最高补贴面积的按实际租用面积补贴。展销面积:按上述标准1:1配比展销租赁面积不足最高补贴面积的按实际租赁面积补贴。
(2)支持数字经济机构组织入驻,视机构组织能级给予三年租金补贴。地区级最高补贴200平方米;国家级最高补贴500平方米;国际级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租赁面积不足最高补贴面积的按实际租用面积补贴。
(3)支持营运方提供公共活动和交易服务场所,用于共享会议和办公空间、公共设备、仓储空间、公共展览展示空间、举办商务或公益活动场所及配套文化体育等生活设施服务。按照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
在三年补贴期内,有鉴于租用场地搬迁或入驻项目、企业机构组织规模扩大或缩减等原因,租用面积发生调整的,相应补贴据实调整。
租金补贴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1.5元,租金补贴直接补贴至平台营运方。
2、开办资助
给予符合数字经济定位的入驻项目、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开办资助,资助最高金额150万元人民币。实际资助金额以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的能级和租赁面积综合计分取值。计分标准如下:
(1)企业能级(满分10分)
注:世界500强、国内50强、200强、300强或上市电商企业所属企业是指上述企业在平台投资的子公司或控股企业。机构组织直属机构是机构组织在平台设立或派出机构。
(2)租赁面积(满分10分)
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能级和租赁面积综合总分最高为20分相应获得最高资助150万元人民币,按照评分值与综合总分比率同比核定相应开办资助金额。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数字企业或机构组织优先申报。
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开办资助申请由企业或机构组织提出,按要求提供相应评分证明材料。
开办资助经认定后一次性补贴至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
(三)虹桥海外贸易中心
1、租金补贴
(1)对于引进的海外国际级代表机构,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三年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平米(含)。
(2)对于引进的海外国家级代表机构,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三年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平米(含)。
(3)对于引进的海外地区级代表机构,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三年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平米(含)。
(4)对经管委会认定的市级以上承担服务海内外合作交流功能的相关机构,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市级机构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国家级机构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5)支持商务区各片区在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基础上开设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集聚型功能性分平台。(以下简称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分平台)。对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及其分平台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给予平台营运方三年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平台总面积的10%。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是指用于共享会议和办公空间、公共展览展示空间、举办商务或公益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区域。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租金补贴面积按照实际使用建筑面积核定,同一区域不得按功能重复叠加计算。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租金补贴申请由功能性平台营运方提出。
2、开办资助
(1)给予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及其功能性分平台营运方开办资助。实际资助金额以平台营运方开办成本支出予以核定,最高150万元人民币。
(2)给予入驻平台的各类海外代表机构开办资助,开办费用低于扶持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核定。具体扶持标准为:
(3)经管委会认定的市级以上承担服务海内外合作交流功能的相关机构,给予市级机构最高50万元人民币,国家级机构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助。
开办资助经认定后一次性补贴至平台运营方、入驻海外机构或市级以上承担服务海内外合作交流功能的相关机构。
(四)长三角会商旅文体示范区联动平台
1、租金补贴
(1)对于入驻平台的会商旅文体代表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支持其在平台开展区域展示、活动组织、交流联动和商务办公。
(2)支持营运方提供公共活动和交易服务场所,用于共享会议和办公空间、公共设备、公共展览展示空间、举办商务或公益活动场所及配套文化体育等生活设施服务,按照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
在三年补贴期内,租用面积发生调整的,相应补贴据实调整。
长三角会商旅文体示范区联动平台租金补贴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3.5元人民币,租金补贴直接补贴至平台运营方。
2、开办资助
(1)给予长三角会商旅文体示范区联动平台营运方开办资助。实际资助金额以平台营运方开办成本支出予以核定,最高150万元人民币。
(2)给予符合会商旅文体代表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开办资助,资助最高金额150万元人民币。实际资助金额以能级和租赁面积综合计分取值。计分标准如下:
机构、企业能级(满分10分)
注:世界500强、国内50强、200强、300强或上市电商企业所属企业是指上述企业在平台投资的子公司或控股企业。机构组织直属机构是机构组织在平台设立或派出(代表)机构。
租赁面积(满分10分)
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能级和租赁面积综合总分最高为20分相应获得最高资助150万元人民币,按照评分值与综合总分比率同比核定相应开办资助金额。
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开办资助申请由企业或机构组织提出,按要求提供相应评分证明材料。
开办资助经认定后一次性补贴至平台运营方、入驻平台的承担长三角会商旅文体示范区联动的相关机构或企业。
三、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基本条件: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并已实际入驻开展业务活动;申请单位为机构组织的须取得主管机关核发的注册文件,并实际入驻开展业务活动。与功能性平台业主或项目运营主体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或自有房屋产权证明。诚信守法、信誉良好。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虹桥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
1、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专业化平台型项目的,应取得主管部门授牌或管委会认定。
(2)申请单位为品牌形象店的,应取得品牌授权。
(3)申请单位为商贸型入驻企业的,拥有海关注册证且开展进出口贸易或进口商品品牌代理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80%以上。
(4)申请单位为机构组织的,应取得上级组织委派或授权文件。
2、申请材料
(1)《上海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如为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如为国内社团法人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机关或工作指导机关批准文件等;如为国际性机构组织须提交中国驻所在国领事馆签证的中英对照的机构法人证书。
(3)如为平台型项目应提交主管部门授牌证明或管委会认定文件;如为品牌形象店的须提交品牌授权文件;如为商贸型入驻企业应提交海关注册证及开展业务贸易额证明材料或承诺文件;如为机构组织应提交上级机构委派或授权材料;
(4)租赁合同或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5)申请开办资助的,企业应提交所属投资主体排名文件或品牌排名证明文件;机构组织应提交所属上级组织能级证明文件。
(6)入驻项目、品牌形象店、企业或机构应提交三年业务发展计划书(含经营品牌、规模、预期目标等内容)及经营业绩承诺书。
(7)“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或机构组织提供参展合同(如有)。
(8)申请公共活动和交易服务场所补贴的,运营方提供公共活动及服务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使用规则文件以及相关面积证明材料。
(9)其它与申报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长三角电商中心
1、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年营业收入高于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其营业收入应占总营业收入的80%以上。
(2)申请单位为机构组织的,应取得上级组织委派或授权。
2、申请材料
(1)《上海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如为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如为国内社团法人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机关或工作指导机关批准文件等;如为国际性机构组织须提交中国驻所在国领事馆签证的中英文对照的机构法人证明。
(3)数字企业应提交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数字业务营收占比证明材料或承诺文件;如为机构组织应提交上级组织委派或授权文件;
(4)租赁合同或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5)申请开办资助的,入驻企业应提交其所属投资主体排名文件,或数字企业排名文件,或本市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文件,或数字企业资质文件;机构组织应提交其所属上级组织能级证明文件。
(6)入驻项目、企业或机构应提交三年业务发展计划书(含数字经济资质、规模、预期目标等内容)及经营业绩承诺书。
(7)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或机构组织提供参展合同(如有)。
(8)申请公共活动及服务场所补贴的,运营方提供公共活动及服务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使用规则文件以及相关面积证明材料。
(9)其它与申报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海外贸易中心
1、申请条件
支持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建设,打造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集聚型功能性平台,鼓励国际级、国家级、地区级贸易或投资服务类组织代表机构入驻,形成投资引进、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移等服务功能,助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代表机构主要包括:
(1)国际组织或机构:国际组织主要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行使而建立的组织,可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
国际组织的设立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政府间组织属于外交机构,由各国政府以协议方式设立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总部由国家部委做主管部门,经外交部审批同意,在民政部试点注册的;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国际组织在上海设立的办事机构,征得本市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在上海市民政局以涉外民非形式登记注册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处是境外国际非政府组织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代表机构。
(2)国家组织或机构:境外合法成立的全国性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经贸交流与投资合作领域的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国家机构或组织设立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且活动领域为经贸交流与投资合作领域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海外母体为贸易服务或投资服务类国家级非营利性组织,经其授权或直接投资设立的以企业化形式运作的公益事业机构。
(3)地区级组织或机构:境外合法成立的地方性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经贸交流与投资合作领域的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地区级组织或机构设立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登记机关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等贸易服务、投资服务类非营利组织;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且活动领域为经贸交流与投资合作领域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海外母体为贸易服务或投资服务类地区级非营利性组织,经其授权或直接投资设立的以企业化形式运作的公益事业机构。
(4)市级以上承担服务海内外合作交流功能的相关机构:登记机关为国家民政部的具有推动海内外合作交流功能的非盈利组织或其授权机构;登记机关为上海市民政部门的具有推动海内外合作交流功能的非盈利组织或其授权机构。
支持商务区各片区在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基础上开设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集聚型功能性分平台,做好功能拓展。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分平台应向虹桥商务区管委会提出设立申请,经管委会批准的,分平台运营主体和相关入驻机构可申报租金补贴及开办资助。
2、申请材料
平台(分平台)运营方所需提交材料:
(1)《上海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
(2)平台(分平台)运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如是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3)平台(分平台)营运方案;
(4)虹桥商务区管委会批准平台(分平台)设立文件、分平台还须提供所在政府出具的同意函;
(5)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申请公共服务场地租金补贴的,需提供公共服务性功能相关设计及实施方案(含平面图),以及用途说明和使用规则;
(7)申请开办资助的,须提交经第三方审计的平台运营方开办支出成本审计报告(如申请开办资助需提交);
(8)其他管委会要求的材料。
入驻机构所需提交材料:
(1)《上海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
(2)入驻平台(分平台)的机构或授权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登记机关为国家民政部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组织,须提交登记机关核准签发的登记证书;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须提交《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管局的须提交可体现经母国非营利组织授权的海外母公司直接在华投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入驻平台的机构或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应为虹桥海外贸易中心或分平台所在地址;
(3)如为公司形式运作的公益事业机构,应提交母国非盈利组织设立海外母公司证明文件,以及母国非盈利组织及其设立母公司经公证的本国政府部门或所在国中国使、领馆(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担保其运营非盈利性推荐信(签章)、经公证的海外母公司对入驻机构、公司的授权书或从属关系证明。
(4)入驻平台的市级以上承担服务海内外合作交流功能的相关机构需提供管委会认定材料、登记机关核准签发的登记证书,如是其授权机构,还需提供授权文件及该机构的注册登记材料;
(5)与平台(分平台)运营方签订的入驻协议;
(6)入驻机构运营事业计划书(含面积需求、员工人数及业务发展计划等);
(7)其他管委会要求的材料。
(四)长三角会商旅文体示范区联动平台
1、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平台运营方的,平台应取得管委会认定,且平台达成所在区要求的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目标。
(2)申请单位为入驻平台的代表机构、商会、协会或企业。代表机构、商会、协会须为长三角区域(适度可放宽至华东区)地级市或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南、北向拓展带上的县级以上单位。企业业务范围应为会商旅文体相关行业,具有较为丰富的活动资源且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办公区域面积原则上应占平台总面积的50%。
(3)申请单位为机构组织的,应取得上级组织委派或授权。
2、申请材料
(1)《上海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如为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如为国内社团法人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机关或工作指导机关批准文件等;如为国际性机构组织须提交中国驻所在国领事馆签证的中英文对照的机构法人证明。
(3)如为平台型项目营运方应提交主管部门或管委会授牌或认定文件及平台达到年度区域经济贡献证明材料;如为会商旅文体企业应提交主营业务证明材料和年度区域经济贡献证明材料;如为机构组织应提交上级组织委派或授权文件;
(4)租赁合同或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5)申请开办资助的,平台营运方应提交开办费用清单并附第三方审计报告;入驻企业应提交其所属投资主体排名文件,或会商旅文体企业排名文件,机构组织应提交其所属上级组织能级证明文件,以及租赁合同。
(6)项目营运方及入驻企业或机构应提交三年业务发展计划书(含工作方案、预期规模、预期目标等内容)及经营业绩承诺书。
(7)申请公共活动及服务场所补贴的,运营方提供公共活动及服务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使用规则文件以及相关面积证明材料。
(8)其它与申报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材料要求和办理流程
(一)申报材料要求:
1、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不退还)
3、纸质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五份,按次序装订成册,将所有纸质材料提交相关区属主管部门(单位)受理窗口(附件2)。
(二)办理流程:
(1)网上注册申请:申报单位需登录上海虹桥商务区官网(http://www.shhqcbd.gov.cn)专项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并上传项目申报材料入库。注册申请时间为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本年度结束。
(2)初审流程:申报单位参照申报指南提供项目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所属区域(闵行、长宁、青浦、嘉定)主管部门(附件2)初审,相关区属主管部门(单位)可采用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相关区属主管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初审意见并组织项目申报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电子版上传至上海虹桥商务区官网(www.shhqcbd.gov.cn)专项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
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上传信息系统时间:
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每月30日前申报。
五、评审程序及项目管理
(一)评审程序:
初审通过的项目,经信息系统上报管委会,由管委会对口业务处室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复核工作。审核通过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由管委会按程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专家评审工作;审核未通过的项目,由管委会通过信息系统线上退回至各区(单位)。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将在上海虹桥商务区官网(http://www.shhqcbd.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并无异议的项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分别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二)项目管理:
1、项目协议书。根据项目批复情况,四区区属负责部门(单位)牵头与项目单位签订《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明确项目内容、扶持资金额度、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持内容、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管理目标、违约处理等内容。
2、绩效管理。本意见所涉及的补贴项目均按照项目协议书情况实行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由四区区属负责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3、审计监督。扶持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审计监察,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附则
(一)本“申报指南”由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相关规定执行。在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个别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管委会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调整行业扶持标准和政策,并以申报指南形式发布。对已享受其他市级或者区级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三)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
(四)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相关片区申报受理主管部门详见《2021年度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相关片区申报受理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附件2)。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鼓励知情者举报。举报电话:34733963
(五)本申报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租金补贴期为三年的,以在政策有效期内据实核发资助。
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 9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