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商务区关于贸易机构和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申请资金扶持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功能定位要求,符合《虹桥商务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和《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的现代服务业的重大项目、行业领军企业或者具有公共性质的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等。
(二)在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并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
(三)入驻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开展实际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企业,或者在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开展事务管理的贸易机构以及从事公共事业的社会组织。
(四)申请企业、贸易机构、社会组织应当与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内物业业主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或者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五)申请企业、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诚信守法、信誉良好。
(六)其他经认定的条件。
二、关于贸易机构和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
1、支持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功能性平台建设,吸引海外贸易类或者现代服务业类非盈利性国际组织;海外国家级政府贸易代表处及商会等非盈利性组织或机构;海外地区级政府贸易代表处及商会等非盈利组织或机构进驻。经认定,给予国际组织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助;给予国家级政府贸易代表处及商会等非盈利组织或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给予海外地区级政府贸易代表处及商会等非盈利组织或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
2、对新引进的贸易类或者现代服务业类国家级以及省市级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经认定,给予国家级行业协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给予省市级行业协会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国家级行业协会在商务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3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省市级行业协会在商务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2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3、鼓励区域内行业龙头企业按国家规定发起设立行业协会或者企业联盟,构建平台,互助发展,促进商务区产业集聚繁荣。对于该类行业协会或者企业联盟会员单位达到100家(含)以上的,经认定,三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专项扶持补贴资金。
4、鼓励各级贸易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企业联盟开展行业研究,发布关于“上海虹桥商务区”的行业研究报告及行业指数,促进商务区品牌价值及影响力提升。对于该类研究报告或者行业指数,经认定,视其影响力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扶持补贴,三年内一年一认定,经认定后一次性发放。
上海虹桥商务区招商服务中心,产业扶持政策咨询电话:021-64398555,13651646342